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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频发,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产业链弱势地位,欠付工程款维权长期面临举证难、追责难的行业痛点,近日由张小艺律师代理的西安市两级法院审理的一起建工纠纷案,为同类维权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2016年,实际施工人刘某因42034元工程款欠付纠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此前陕西省某某工程公司承接案涉项目后,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童某蒙,童某蒙随后将案涉工程交由刘某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各方经结算确认尚欠刘某工程款42034元,刘某多次催讨均被多方互相推诿,遂委托湖南开心律师事务所张小艺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一审审理过程中,陕西省某某工程公司提出两项核心抗辩:一是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罚款,二是其已与童某蒙结清全部工程款,刘某应直接向童某蒙主张款项。

张小艺律师围绕争议焦点逐一拆解抗辩意见:其一,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总包方提交的质量罚款单据既无刘某、童某蒙的签字确认,也无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质量鉴定意见,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其主张的质量问题;

其二,总包方未能提交完整的结算凭证、银行流水等付款依据,无法证明其已与童某蒙完成全部工程款结算,欠付事实明确;

其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总包方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主体,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随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02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童某蒙、陕西省某某工程公司共同向刘某支付欠付工程款。

宣判后陕西省某某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2016)陕01民终7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作为建工领域欠付工程款追责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两类常见抗辩的裁判标准:一是工程交付使用后,总包方未提交有效证据的质量抗辩不予采信;

二是总包方需对其已足额支付分包方工程款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同类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拓宽维权路径提供了参考样本。

张小艺律师作为湖南开心律师事务所建工法律事务部核心律师,长期深耕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争议解决,累计办理各类建工纠纷案件百余件,始终以严谨的办案逻辑、扎实的法律功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合法权益,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